
這是去年(2016)年底第二次申請的文,本來想隔超級久的開箱文不如就別寫了。
不過,連著兩天收到相關詢問留言,就順著這股回留言的動力,把「過期」開箱文補一補好了。
▼【信】千里迢迢飛奔來到我懷裡的信,跟上次一樣,透過透明開窗信封可看到支票上的名字與地址了。

月份
特別獎
特獎
頭獎
二獎
三獎
增開六獎
306、403、867
領獎注意事項
1.領獎期間自 104 年 6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5 日 止,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,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.4% 印花稅 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民身分證(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、居留證等文件替代)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別獎、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 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。(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。)
2.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
3.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
4. 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%所得稅款。
5. 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。
6.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」 規定辦理。
7.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,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:(02)2396-1651
月份
特別獎
特獎
頭獎
二獎
三獎
增開六獎
022、038、355
領獎注意事項
1.領獎期間自 104 年 4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5 日 止,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,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.4% 印花稅 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民身分證(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、居留證等文件替代)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別獎、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 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。(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。)
2.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
3.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
4. 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%所得稅款。
5. 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。
6.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」 規定辦理。
7.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,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:(02)2396-1651